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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住宅项目规范》中燃气与供热等能源供应领域相关条文摘录
陌肖      2025-04-02 09:24     来源:煤气与热力杂志     浏览量:2383

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住宅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8—2025,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以促进住宅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城镇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该规范。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该规范不一致的,以该规范的规定为准。

其中燃气与供热等能源供应领域相关条文摘录如下。
2 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
2.1.3 住宅项目应以满足居住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工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应由一个或多个供家庭居住使用的独立空间组成。
2 工程设施及管线应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供电系统及设备、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等智能化系统及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采暖地区尚应有供暖系统及设备;有燃气供应的地区尚应有燃气系统及设备。
3 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非机动车停车场所等。
4 配套设施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
2.2 建设要求
2.2.6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2.2.6的规定,在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2.2.7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
2.2.8 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2.9 住宅建筑外窗、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应安装牢固,不应脱落、坠落。
2.3 使用要求
2.3.5 住宅项目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2.3.6 住宅项目的公共空间和场地、公共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公共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
4 建筑空间
4.2 公共空间
4.2.10 下列设备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内:
1 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不包括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2 公共管道阀门(必须设在套内的燃气引入管阀门除外)、电气设备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套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室内供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4.2.13 新建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且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 应采取防水、密封和排水构造措施;
3 不应破坏住宅建筑防水层及附属设施。
6 室内环境
6.3 热环境
6.3.1 供暖住宅建筑的屋面、外墙、地面、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楼面等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表面结露。
6.3.2 夏季自然通风情况下,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和寒冷B区住宅建筑的外墙、屋面的内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外空气温度的最高值。
6.3.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卧室、起居室、厨房应能自然通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5%;当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的5%。
2 厨房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0.60 m²;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的10%,且不应小于0.60 m²。
7 建筑设备
7.2 供暖、通风与空调
7.2.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
7.2.2 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冬季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18 ℃,厨房冬季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15 ℃。
7.2.3 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并应采取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7.2.4 住宅建筑设有供暖系统时,应具有室内温度调节功能。
7.2.5 供暖系统不应有冻结危险,并应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
7.2.6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7.2.7 厨房设置排烟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7.2.8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应设冷凝水排放立管及其与主要房间的接口。冷凝水管不应出现倒坡。
7.3 燃气
7.3.1 住宅建筑燃气管道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供气能力应满足所设燃具在正常工况下同时工作的要求;
2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应根据住宅结构合理布置;
3 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应设置在卧室,以及电梯井、通风道、排气道、暖气沟的竖井或沟槽内。
7.3.2 住宅建筑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应按每套住宅分别计量。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使用、检修和保养,并应满足安全要求。
7.3.3 设置燃具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 m,且不应与卧室、兼起居室的卧室等直接连通;
2 房间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应满足燃气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 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安装燃气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墙面或地面应能承受其荷载。
7.3.4 使用燃气的住宅应设燃具的排烟及排气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将燃气燃烧产生的烟气全部排至室外;
2 排烟及排气装置应有防倒烟措施,多台燃具的共用烟道应有防串烟措施;
3 排烟及排气管不应穿过卧室;
4 排烟口应设在烟气容易扩散的室外开放空间,且烟气不应回流至住宅建筑内或窜入相邻建筑物内;
5 不应有因破损、连接不紧密等导致的漏烟现象;
6 燃气灶不应与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共用排烟及排气装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8—2025,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一、《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第4.0.1条。

    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3、6.7.1、6.9.1、6.9.6、6.10.1、6.10.4、7.1.1、7.1.3、7.2.1、7.3.2、8.1.1、8.1.2、8.1.3、8.1.4(1、3、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3、8.3.6、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款)。

    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4.2.1、4.2.2、4.2.5条。

    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第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条。

    五、《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2010第1.0.3、3.0.1条。

    六、《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4.3.2、8.4.3、10.1.1、10.1.2条。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2015第3.0.4、3.0.7条。

    八、《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2013第4.1.1、4.2.1条。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3月13日
    附件下载:住宅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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